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制度校园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修缮工程的管理,使学院修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结合本院实际和学院财务、审计有关规定,明确工程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园修缮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修缮工程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预算、结算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2、修缮工程要做到资料清楚齐全,立卷归档及时不漏。
第二条:修缮工程的前期管理
修缮工程首先必须进行经济估算,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经有关处室核实出具意见,并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长签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同意的工程,方可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三条: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修缮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办法。
第四条:修缮施工合同签订
工程开工前,应依照招标投标和中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书。修缮工程合同金额要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
合同书正本3份交计划审计处办公室存档和财务结算及施工单位各1份。
第五条: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基本职责,杜绝和减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由设计单位出图或修改通知,没有修改图纸或通知不得施工。具体负责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工程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规范执行情况。认真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3、工程验收和结算验收。计划审计处在接到工程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通知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保卫单位等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时,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后勤工作管理处和计划审计处根据《工程验收合格单》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根据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经初步核实后送交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
4、修缮项目结算审计5000元以下工程由审计处在配备(或外聘)工程审计人员后独立审计,5000元以上工程全部经审计处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5、结算。修缮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和验收结果,按照审计确认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修缮工程款: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违反修缮工程管理程序的;不符合合同批准项目内容或擅自改变修缮内容的;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在修缮工程中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批准程序不规范的;存在不合理的摊派项目的资金。
6、质量保证金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条款支付。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决算后,应将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施工图纸、预决算书、工程验收合格单、审计结果、合同及洽商等文件及时、规范存档,以便综合反映、记录工程项目实际造价、管理过程成果和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