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基建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业务具体承办人对所承办业务产生的档案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是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形成的反映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重要保证,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是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程项目档案是指工程项目从工程立项、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人防、规划设计方案报批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按基建程序完成的全部内容,期间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各种载体,均属于项目档案归档范围。
第六条 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管理文件
1.上级有关改扩建工作的文件
2.改扩建工作规章制度
3.改扩建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简报
4.改扩建工作总体规划
5.改扩建工作年度、季度总结、统计报表
6.改扩建工程财务预决算和上级批复
7.全院性总体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8.水、暖、电、气等管线排布图
9.地质勘察、地形测量材料
10.综合性征地文件材料
11.设计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工程竣工档案
1.工程前期及竣工文件材料
(1)工程项目申请、批准文件
(2)用地审批文件(包括拆迁等文件)
(3)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及上级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
(4)规划报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正性详细规划、管网综合、道路红线)
(5)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设计计算书,关键技术实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6)建筑设计的环保、消防等审批文件
(7)规划许可证
(8)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9)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各类经济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审批单及水、电、气、暖供应协议书
(11)与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贯穿全过程)
(12)竣工报告(校内竣工验收报告及政府竣工验收报告)、质量评审材料、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等
(13)工程预决算书及审计文件
2.各种建筑材料合格证、施工试验报告
(1)钢材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钢筋及型钢)
(2)钢材焊接检验报告及焊条合格证、焊工操作证
(3)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复验报告
(4)砖、砂、石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含保温材料合格证)准用证
(5)防水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6)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7)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报告
(8)给排水、暖通、电气与煤气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准用证
(9)砂浆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0)混凝土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1)现场预应力混凝土试验报告
(12)其他
3.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工艺、定位放线、基础、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图纸会审
(2)设计变更
(3)定位放线
(4)基础验收
(5)结构验收
(6)地基钎探
(7)桩基施工记录
(8)结构吊装、预制混凝土、楼板安装记录
(9)现场预应力施工记录
(10)施工放线测量记录
(11)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单位工程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给排水、暖通、电气与煤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电梯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其他
4.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5.竣工图
(1)建筑竣工图
(2)结构竣工图
(3)给排水竣工图
(4)采暖竣工图
(5)电气竣工图
(6)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7)其他专业图纸
竣工图必须使用新蓝图绘制,按规定加盖“竣工图”标志,并如实填写内容。
第七条 归档要求
凡工程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第八条 工程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第九条 有法律依据和凭证的文件材料、签字和印鉴必须齐全,请示与批复要同时归档,缺一不可。如果报告、请示后无批复,经办人应注明办理情况,以备日后考查。
第十条 程档案移交:各工作组以及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整理造册,并交指挥部综合组统一汇总移交。做到档案完整,及时上交指挥部,办理交存手续。
第十一条 指挥部所存放的所有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借阅时,借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借阅条件的办理手续,方可借阅。
第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出示单位证明及本人证件,档案管理员要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案资料一般只供查阅和复印,不予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需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约定归还日期,借阅人应做好外借档案保管工作。归还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查验无误时,再予交接。
第十四条 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严禁撕损、涂改、抽页、沾污(包括划线、画图等)等。如发现以上情况,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如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需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在登记时注明复印的名称和份数,其中涉密内容需抄录、复制,要经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且只许在档案室内进行,利用者对其机密内容要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 施工档案整理及移交
(一)施工档案整理及移交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分别交建设指挥部综合组(保修期满后由综合组移交后勤工作管理处)、学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各一套留存。
(二)交学校留存的竣工档案需于政府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否则不予以竣工决算。
(三)学校留存的档案和城建档案馆留存的档案由指挥部综合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将前期立项及报批手续和施工档案共同整理后,形成建设单位档案,再行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档案整理及移交
(一)建设单位档案整理及移交由建设指挥部综合组负责完成,分别交后勤工作管理处、学院及城建各一套留存。
(二)学校留存的档案和城建档案馆留存的档案的建设单位档案需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留存档案原件部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建设指挥部综合组。城建档案馆留存的建设单位档案必须为原件。学校档案馆和建设指挥部综合组存档文件若原件不足可存档复印件,档案中存放的复印件上应由档案编制人标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改扩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