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我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校职责分工,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概(预)算编制、专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工程款支付、项目移交和备案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审批:
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意向(其中改建和新建项目须由使用单位先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30万以上项目须同时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政府发改部门批复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五条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审批:
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与审批: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的建设意向,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上报政府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政府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3.初步设计的编制与审批: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并报政府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设计和概(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工程立项经政府发改部门批复后,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设计单位(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设计过程进行跟踪,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分阶段审核、监督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性。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审图中心审查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产生),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预算编制过程进行跟踪,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预算编制过程中特种建装饰材料和安装主材的价格如需列为暂定价,须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流程进行市场调研。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之后,再由招标采购中心对项目进行招标。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经招标采购且下达中标通知书后,开始签订各类工程专项合同,包括预算编制合同、实施方案编制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等。
第十条依据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学校内控制度,与招标采购中心共同把关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请财务处和法律顾问的共同审阅。
第十一条在签订合同中的内容要重点明确合同服务周期、付款周期和付款条件、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保修期限、保修额度、违约责任、仲裁机构或法院等。施工合同还要强调承包方提供设备图纸、产品合格证,安装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的专项合同,在执行期间,原则上要求一式十份。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作为拨付工程款、记账的依据)各留存一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一份、市专业终审机构一份(工程决算审核时备用),承包方四份。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且前期各项开工手续均办理完成之后,方可开工建设,并进入施工过程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共同负责):
1.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平面布置图,修建临时设施和堆放机具。
2.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隔离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持有上岗证书,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人行走道的部位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用料、物品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垃圾堆放有序,且要及时清运。
6.施工单位人员在入校后,由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校规培训教育。要求对进入我校教学、办公区域的外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搭建的封闭围挡内活动,禁止在其它业余休息时间到学校的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区活动。
7.施工所需车辆进校施工周期较长的,一律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车辆临时出入证;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如需经校门外运,要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开具出门证,出证上要写明所运输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数量或车辆数和出场时间,并由施工单位和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并加以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签字,保卫处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是否满足施工要求,重点工程部位必须要求监理单位旁站到位,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求责令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相关标准为止,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1.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列明需要变更、签证的工程名称、内容、理由并附变更、签证方案、隐蔽部位的变更和签证照片,列出工程量及增减造价,报监理单位审核(如工程项目签订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也需跟踪审核),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2.招标限价预算中编制过程中列入暂定价格的特种装饰材料和安装主材在施工过程中需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学校内控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最终确定厂家和认价(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3.校园建设管理中心根据需要,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变更及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评审。5000元以下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驻工程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认证(如工程项目签订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也须跟踪审核认证);5000-50000元的变更须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5万-30万元的变更还须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30万元以上的变更还需提交党委会批准。
4.变更审批后,设计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通知组织施工。
5.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并进行编号登记。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付款条件和付款周期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承包方还须提供当前完成且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进度报告(按单项工程或单体建筑出具报告),发票须注明单项工程或单体建筑工程款项的明细。施工单位还须提供政府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
第十八条10000元以下款项的须经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的批准后方可支付;10000-50000元还须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5万元(含5万元)还须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完工申请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如工程项目签订了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需先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完工申请。监理单位检查工程完工情况,检查并签署竣工报验单,再提交建设单位(校园建设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校园建设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校内验收,若验收不合格,须按要求进行返工,直至经校内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校内验收合格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报政府验收,同时校园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会同政府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最终取得建设工程主管机构机关及专业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决算。财政拨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政府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项目移交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方后,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应配合财务处及时办理工程项目转入固定资产的入账工作(按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进行入账)。
第二十四条同时做好工程档案(各类报建资料、上级审批资料、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的收集、归档工作,将竣工档案按分类及时上交校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