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鞍山师范学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学院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1、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5、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6、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1、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2、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4、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5、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6、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7、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9、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11、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12、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第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1、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2、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员报告。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会、建筑行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对施工安全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 对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