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号和鞍山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鞍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学校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后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移交。
第四条 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在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作后,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其中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及相关装饰工程、屋面工程、采暖与燃气工程、电气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单体工程的建设后,需同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完工申请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单位检查工程完工情况,检查并签署竣工报验单,再提交建设单位。
第七条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对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单体工程进行“五方验收”(暨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分别汇总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造各个环节实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的状况,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须按要求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条 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后勤工作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验收)、保卫处(负责消防工程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校内验收。校内验收单由校内参与验收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 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所有单体工程都经上述五个参建单位和校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最后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住建委,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包括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在保修期对工程项目进行保修,一般主体结构保修终身、防水工程保修5年、装饰工程保修2年、给排水工程保修2年、采暖通风工程保修2年、电气工程保修2年、弱电工程保修2年、设备保修1年、水嘴及灯管等易耗品保修3个月,具体均以合同签订的保修时间为准。保修期结束后由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统一维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同时做好工程档案(各类报建资料、上级审批资料、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的收集、归档工作,将竣工档案按分类及时上交校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存档,其中竣工图纸在保修期结束后移交后勤工作管理处一份(以便于日后的日常维修)。
第十三条 保修期满后,消防设施(含消防系统)移交保卫处;房屋产权和设备移交资产管理处;房屋维修移交后勤工作管理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参与移交工作的各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原因造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作为正式移交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